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徐**、阮**、张**、徐**诉被告卢**、陈**、李**、陈**、陈**、黄**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徐**、阮**、张**、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为6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