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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守玉诉北京富华**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闫守玉系自由摄影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金融界”(www.jrj.com.cn)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四幅摄影作品,且未给原告署名。现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及“金融界”网站首页明显位置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共计8350元。经询,被告愿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前给付原告闫守玉三千元;

二、原告闫**许可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继续以原有方式使用四幅涉案摄影作品;

三、原告闫**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就四幅涉案摄影作品再向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Ο一Ο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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