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4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8.1万元。经询,二被告认可使用部分技术,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时**有限公司、被告宋**与原告中**物理研究所共同履行三方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共同支付原告中**物理研究所和解金五十万元,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物理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