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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公司诉北京昌**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享有“杰**”及“JESSRLY”注册商标专用权。“欧时力”、“”商标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在中国大陆以个人名义注册,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自2007年1月1日至2014的11月13日期间,徐*许可原告独占使用其“欧时力”、“”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向中国商标局办理备案登记。200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销售假冒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服饰。被告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认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广州**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州**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整(已于当庭即时结清)。

三、原告广州**限公司不再就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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