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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责任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2008年,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权利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音**管理协会取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北京江**责任公司未经中国音**管理协会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歌厅中使用上述作品,中国音**管理协会认为北京江**责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音**管理协会的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特诉请法院判令北京江**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经询,北京江**责任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二OO七年至二OO八年度的著作权使用费共计十万五千八百五十元,支付方式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约定给付;

二、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四万二千三百四十元,自调解书签订之日起至二OO九年三月底前,被告北**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五元,二OO九年六月底前,被告北**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五元;

三、因被告北京江**责任公司使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产生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此了结,二OO九年之后的授权使用合同双方另行约定;

四、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讼合理支出四千元;

五、自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至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二OO七、二OO八自然年度计算,如果出现北京市城八区范围内其他KTV经营者的每间包厢实际所付版权费金额比被告北**限责任公司低的情况,则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应将差额转入下一年度,以示公平;

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果在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北京市城八区范围内实际启动收费程序的KTV经营者在五百家以下,则视为实际收费标准为零,退还被告北京江**责任公司二OO七、二OO八年版权费。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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