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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上诉人周**诉称,2010年夏天,被告周*平趁我出外打工期间,没给任何人打招呼,非法霸占我的宅基地,把我的主房三间(草房),西屋一间,磨面屋两间及院墙全部扒掉,在我的宅基地上重建楼房三层,主体已完工,用了我原买的14000块红砖。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在我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恢复建筑我的主房三间,西屋一间,磨面屋两间及院墙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周*平均未办理本案争议土地的宅基地使用相关手续,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到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周**未经前置程序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周**。

上诉人诉称

周**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父母在世时,村委会分有宅基地,并颁发有林权证,基于继承事由,上诉人取得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审认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不存在必经前置程序一说。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的宅基地,已构成侵权,且上诉人主张的也是侵权纠纷,而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故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周**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本案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周**与周**对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应先行到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未经法定前置程序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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