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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5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4年2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的诉状。陈**在起诉状中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陈**一家三口在外地打工。当时龙城**村委会按照镇政府的指示精神,将陈**一家的土地收回,搞“两田制”,即“口粮田”和“责任田”。镇政府违背了《中**公厅、国**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将责任田高价发包,导致陈**至今没有分到土地,剥夺了陈**的土地承包权,给陈**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5组:1、停止侵权,归还陈**土地2.55亩;2、赔偿土地收入损失(1998-2014年)及返还土地为止,损失共计717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起诉人陈**1998年至今没有分到土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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