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等与巨春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明洁因与被上诉人巨春雷、原审原告白**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明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巨春雷、原审原告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高明洁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演员白*的母亲,2012年2月28日白*被周**杀害,之后周**自杀。事件发生后巨春雷借机恶意炒作,在对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臆想猜测,捏造情节,并通过网络发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大肆散布不实言论,对白*的人格进行恶意侮辱。这些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流传范围甚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我和亲人无时无刻不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悲愤之情难以言表。巨春雷为抛头露面炒作自己,不顾死者尊严,恶意诋毁他人,其险恶用心和卑劣行径不仅是对逝者的不敬,更应遭到具有良知的社会公众的唾弃。假定巨春雷说的情况属实,也涉及侵犯了白*的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巨春雷停止侵害白*名誉权的行为,巨春雷在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腾讯网、上海东方卫视、南方周末、京华时报上就侵害白*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一审原告诉称

白**诉称:我作为白静的父亲,也要为此事表明态度,我同意高明洁的意见。

一审被告辩称

巨春雷辩称:此案我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来,我不是名誉权专家,但我说的都是事实。我只对我自己说过的话负责,对转载的那些情况我不负责。我一直认为白家也是受害人,我通过微博陈述的是我知道的情况。我都有证据证明,有很多证人能够证明。在我陈述的内容里没有任何诽谤、侮辱的内容,对方口口声声说我诽谤、侮辱,当这么多人的面说我阴险、邪恶,我能不能说也是在侮辱、诽谤我,说我阴险邪恶,有证据吗?如果没有证据,就是在骂街。周**、白*事发后,我是为了让事实更加清晰才披露事实,我有什么必要炒作自己。因为这个事是刑事案件,涉及到生死,我所有的言论都是说了要还逝者一个真相,还事实一个公道,让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事的始作俑者就是乔*,周**和白*都是受害者。我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够关注。周**报案后,乔*被抓了但又被释放了,当时,周**接到电话听说要释放乔*,自己的媳妇又要离婚,还是和乔*好,已经绝望了,自杀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他向自己肚子上捅了那么多刀,那是受了多大的刺激。正因为舆论关注和周家提供了证据,乔*才又被抓的。我在新浪微博上的陈述都是事实,没有侵犯白*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同意高明洁、白**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白**在庭审中对巨春雷侵权行为表现的归纳,其主张实质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巨春雷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上关于白静有第三者和有经济纠纷的发言存在诽谤、侮辱,构成侵犯白静名誉权;第二,发言内容涉及白静的隐私,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发表,构成侵犯白静的隐私权;第三,巨春雷就微博发言内容接受媒体访问,将其关于侵犯白静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继续扩大;第四,其他媒体转载了巨春雷的微博发言。从法律关系角度考虑,上述主张中,前三项主张是针对巨春雷同一言论的微博表达和口头表达,第四项主张为媒体发表的言论。因第四类行为并非巨春雷的行为而是其他民事主体的行为,故法院对高**、白**要求巨春雷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不予受理,二人应当另行向有关行为主体主张。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巨春雷的微博言论和口头发表的同一言论是否构成侵犯白静名誉权、隐私权问题。

微博平台是以个人信息分享为特色的新型网络媒体形式,发言者有传统的新闻媒体,但更多的是非新闻从业人员的普通人。对于非新闻职业者身份的普通社会民众发表在微博上的言论,判断是否妥当,可以参考关于新闻媒体侵权的有关法律标准,并适当有所降低,因为新闻媒体系以传播为业并以此获利,理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判断非新闻职业人员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涉及事实陈述的,应以普通人的理性标准判断消息来源是否基本可信,事实描述和消息来源是否基本一致;涉及评论的,虽不需要达到新闻从业者的客观、公正,但应大致合乎情理,符合特定语境下的普通人的理性反应,不应单纯为毫无意义的贬低、谩骂等言语;此外,还需结合事件的特定背景、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既要保证当事者的人格权利,也要保护发表者的言论自由。

巨春雷的微博言论中的事实陈述,涉及白*的包括:1.白*“投入乔*怀抱”,在警察抓捕时二人在一起,周*海方得知二人关系;2.春节期间白*到周*海母亲治疗的医院闹离婚,导致周母病情恶化身亡;3.白*提出离婚诉讼并附加财产条件致周*海手刃白*;4.乔*已涉刑事案件并正在处理。巨春雷提供的证据均形成于此次言论发表前,系事实描述的消息来源。其中,周*海的刑事报案材料对第一项事实有详细描述,尤其关于白*和乔*有亲密行为又与刑事机关提供的信息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按照普通人的判断标准,足以确认为真实,不属于巨春雷进行捏造、虚构。关于白*到周母所住医院与周*海闹离婚的情节,根据周*江的证言系其亲眼所见,而周*江的证言前后连贯一致,并能与周*海的报案材料和其他证人的描述、巨春雷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该事实也不属于虚构。至于第三、四个事实均为真实存在的案件情况,有关案件的进展与周*海报案、行凶等行为的关联,巨春雷言论所涉及均符合普通人推理、判断标准,故不存在捏造、虚构。巨春雷的微博言论和就微博内容发表的口头言论,或为亲闻周*海所述,或转述有据可查的消息来源,符合通常人判断为真实的标准,不构成对白*的诽谤。至于巨春雷所称“劝白家低调哀思,找回点面子可以,但不要牵扯上我,否则白家与乔家的勾当将公之于众”,涉及事实的部分,从用语上看指“白家”,所指行为系白*亲属的后事处理,并非白*本人,故不构成对白*的诽谤。巨春雷的言论中的评论性陈述部分,通观巨春雷发表全文,仅上述“白家与乔家的勾当将公之于众”中使用的“勾当”一词含有贬义,其余均为中性语言,无谩骂、侮辱情节。以巨春雷发表在微博上受到威胁、骚扰的短信息情况看,其在发表了涉及白*的言论后已然受到影响,困扰之下,巨春雷向特定人表达意愿,即使使用了贬义性语词也在情理之中,并不足以构成侮辱。基于上述分析,巨春雷的言论不存在对白*的诽谤、侮辱情节,因此不构成侵犯白*名誉权。

关于巨春雷披露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白静隐私权问题。巨春雷的发表内容是白静的婚姻、情变信息,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属于披露隐私。但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则需结合白静死亡事件的特殊性、巨春雷作为行凶者朋友知悉相关信息的特定立场、乔*涉嫌刑事犯罪的新闻价值等因素,在相互冲突的法益之间进行权衡和综合考量。

首先,意外死亡事件本身符合社会公众的合理兴趣,而一位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女演员被丈夫刺杀身亡的事件本身,也因此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对其披露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白静死亡事件发生与其感情生活有直接关系,要分析其被丈夫刺杀原因不得不披露其感情生活,如果披露死亡原因具有正当性,则对披露隐私的违法性会产生阻却。其次,周**刺杀白静后自杀的事件,惨烈程度世所罕见,闻听此消息者无不震惊。该事件何以发生,是否存在特殊背景,夫妻感情怎样演变成为同归于尽的爱恨情仇,如何预防此类事件发生,是公共生活关注的内容之一,对每一个旁观者都不无价值,因此这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符合公众知情权范畴。在本案涉及的隐私权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后者具有更高价值。第三,白静意外死亡的事件背后,存在着乔*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乔*和白静、周**的关系与此事件发生有直接关系。巨春雷作为周**的朋友,在事件发生前多次听周**讲述了相关事件,知悉周**的困扰所在,面对公众对这一惨烈事件的评论,希望公开事件原因,并希望事件的“始作俑者”受到法律追究,完全系普通人在面对同类事件时所可能作出的正常反应。从巨春雷披露的事件原委的方法和手段看,其始终围绕着探究周**行为动因和举报乔*行为展开,对白静的个人生活点到为止,其使用语言对白静及其亲属保持了应有的克制,表明巨春雷发表言论的动机不是为满足公众的窥私欲望,而是希冀通过使乔*的行为被社会关注继而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事件之间的关联,决定了要提及乔*就不能不提及白静的情感生活。引起社会公众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关注,是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在本案涉及的隐私保护和表达自由的两个法益之间衡量,表达自由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基于上述原因,巨春雷言论虽然披露了白静的婚姻、情变等个人隐私,但不构成侵犯白静的隐私权。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高明洁、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高明洁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称:巨春雷爆料白静与乔*存有私情并诈骗周成海钱财,没有依据;巨春雷爆料白静去医院闹离婚导致周母受惊吓心血管爆发当日过世及白静提出过高的条件要求离婚均不符合事实,巨春雷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爆料侵犯了白静的名誉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高明洁的原审诉讼请求。白**未提出上诉亦未到庭应诉。巨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明洁为白*之母,白春龙为白*之父,二人于1997年1月协议离婚。白*(1983年6月4日出生,锡伯族,籍贯辽宁)为演员,曾出演《血色湘西》、《功夫咏春》等影视作品,2008年与周**结婚。2012年2月13日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离婚。2012年2月28日中午时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白*的住所,从法院领取了离婚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的周**用刀将白*刺伤,白*当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周**在刺伤白*后旋即自杀身亡。

巨春雷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会员账户,账户昵称即其姓名,同时巨春雷因使用软件服务而被绑定了腾讯微博账户,在腾讯微博上有与新浪微博上头像照片、名称完全相同的账户,巨春雷陈述其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内容会同时出现在腾讯微博的账号上。

2012年2月28日15时07分,巨春雷在新浪微博账户上发表以下内容,“据可靠消息,曾经在影片《功夫咏春》中饰演严**的青年演员@**今晨在自己住所被其丈夫周**刺杀身亡,目前警方已经控制现场,案件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与丈夫周**之间有第三者,还有经济纠纷,具体详情,稍后得到进一步证实公布于众!@新浪娱乐@南都娱乐周刊”。诉讼期间查看,该微博消息已被转发1万次以上,评论达2924条。

近一个半小时后的16时28分,巨春雷再次发言,内容是“最新消息,周**因抢救无效,于救护车上身亡!另:本人所说@**是演员白静,请某些无聊人士不要混淆视听。详情待得到当事人一方允许后公布!”。诉讼期间查看,该微博消息被转发119次,评论106条。

约20分钟后的16时49分,巨春雷继续发言,内容是“周*(应为“成”字笔误,法院注)海与@**怨已深。大年初九,周**母亲去世是此次事件的直接诱因。今晨周**与@**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刺杀@**白静当场身亡,周**万念俱灰,随后自杀。在救护车上,奄奄一息的周**抢救无效,终双双离去……”。诉讼中查看该微博消息被转发2578次,评论1333条。

次日2012年2月29日16时11分,巨春雷发出一条长微博,长微博上有留言“还逝者一个真相,给事实一个公道。以下文字为当事人之一口述本人记录,更多详细内容待该当事人调理好心情和思绪后再做采访。@新浪娱乐@smg向丹@毛俊杰”。诉讼中查看,长微博内容已被删除(非本人删除),该微博被转发9000次以上,评论4600余条。该长微博内容已由其他网站进行了转载。该长微博内容为:“三年前周**在健身房结识一名自称中组部领导儿子的乔*,两个人相处不错,以兄弟相称。期间乔*认识白*,不久后白*投入乔*怀抱,并伙同乔*借项目合作之名先后骗取周**960万人民币和奥迪A8一辆。周**见合作项目无果,向乔*要钱,乔*拒绝归还,周**报警,警察在阳光100抓乔*时同时发现白*和其在一起。至此,周**才得知白*与乔*有染。年初九,白*去医院找正在照顾母亲的周**闹离婚,周**母亲受惊吓,心血管爆发当日过世。年后,白*上诉离婚,以周**唯一的两处房产及债券股票为条件,周**至此心灰意冷,以谈离婚条件为由约见白*。见面后没有争吵,直接给了白*三刀,之后自杀身亡……目前乔*仍在朝阳区看守所!”这一长微博内容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成为媒体报道周**行凶原因的主要消息来源。

2012年3月15日,巨春雷在新浪微博上发文,称“关于白*一事,一直有媒体给我电话或信息,希望将事情的原委讲的更仔细,我一一婉拒。首先双方后事还没有处理完,其次乔宇案也彻底审查,所以不方便再讲。待案件水落石出之时会给大家一个交待!也希望某些人不要再去做一些无聊事,威胁恐吓对我没用,骚扰信息及电话都已报备,清者自清”。

2012年3月17日23时,巨春雷在新浪微博中发出一张手机短信息照片,信息内容包括“希望你以后不要对白静的事情做任何报道否则你会遭到不幸不信你就试试”、“我就废了你”、“……(谩骂语言,法院注)你给我等着”等。巨春雷发言称该人在白静事件后每天对自己骚扰威胁,好言相劝无果已报警,是非对错警方会做出处理,不要走入误区。

2012年7月5日13时38分,巨春雷在新浪微博中发言,内容为“一:从来没有诋毁白静,逝者已逝,我也有同样的尊重和悲痛。剑有所指,只为将始作俑者绳之以法。二:对本人说过的每一句话负责,随时愿意与任何人对簿公堂。三:劝白家低调哀思,找回点面子可以,但不要牵扯上我,否则白家与乔家的勾当将公之于众。四:乔宇案已经提交检查(原文笔误,法院注)院,等待公审,一切将水落石出”。

原审中,经原审法院询问,高明洁确认巨春雷侵权的表现为:一、新浪微博上的发言,包括2012年2月28日15时07分的“白静与丈夫周**之间有第三者,还有经济纠纷,具体详情,稍后得到进一步证实公布于众”、2012年2月28日16时49分的“周**母亲去世是此次事件的直接诱因”、2012年2月29日16时11分长微博中的“三年前周**在健身房结识一名自称中组部领导儿子的乔*,两个人相处不错,以兄弟相称……目前乔*仍在朝阳区看守所!”、2012年7月5日13时38分的“劝白家低调哀思,找回点面子可以,但不要牵扯上我,否则白家与乔家的勾当将公之于众”;二、上述微博言论被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转载;三、新浪网、凤凰网对周**杀妻再自杀事件报道中全文引用了上述巨春雷微博发言;四、凤凰网的报道中引用了巨春雷就其微博发言内容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况;五、巨春雷在东方卫视新闻中接受了电话采访;六、巨春雷接受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发布会上发言(和周*江一起),首次庭审之后接受媒体采访。白**同意上述高明洁主张。

就自己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巨春雷提供了以周**陈述方式书写的报案“情况说明”电子数据形式打印件、白静与周**2011年2月5日签名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书复印件、周**、李**、李*的证言等证据进行证明,周**、李**、李*均出庭进行了陈述。

“情况说明”前两行是举报人周**、被举报人乔*,其后内容是周**以第一人称讲述了和乔*认识、交往的过程及自己财产被骗损失的情况,其中包括自己的车辆和家门口被泼油漆,乔*在中间找人帮忙调停、自己出钱,最终处理了结,因处理此事和乔*所称的“大哥”开始有手机短信息联系,“大哥”后来提出有房地产项目可以赚很多钱,于是自己花钱按“大哥”的短信息指示不断花钱,期间按“大哥”要求让白*和乔*一起去香港、澳洲、自己去杭州嫖娼等等。文章末尾为“我恳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查清乔*、白*诈骗的案情,追回赃款,还我以公道”。

证人周**为周**的哥哥,其称:我对他们的生活本来不是很了解,但是白*给我看了周**嫖娼的视频,周**去世前的最后几天我都陪着周**,我了解这些情况。我对白*的了解是看《血色湘西》这个电视剧,当时周**说不错让我们看,后来白*来到我们家。刚来的时候白*这个孩子确实不错,结婚前对家人对老人都很好,每个周末都回来过,每次吃什么东西都给家里打电话,说要吃什么,这个期间很融洽,到了结婚的时候一直感觉很好,还组织我们拍摄MV。2011年起我给白*打电话她就很少接了,之前还是回电话的,后来就不回了。2011年下半年有一天白*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我家楼下,之后在出租车里让我看视频,内容是周**在宾馆里嫖娼的性爱视频。我当时很生我弟弟的气,我问白*两个问题,这个视频谁给你的,给你的人肯定不安好心。她说你别管。我说你想怎么办。她说要跟周**离婚,否则后果很严重,生意别做了。我随后给我弟弟打电话,说你为什么不好好过日子。之后我要送白*走,她说不用了。2011年两会期间,他们家卖房子,车被泼了油漆,我弟弟不敢在家里住,我还说他们都是惹的什么事啊。每次白*谈离婚都是乔*跟着,在医院闹的时候,乔*也跟着。我说他们离婚你来谈什么,乔*说你个老东西管你什么事。我是十分钟后赶到医院的,当时白*非要闹,我根本劝不住,后来还是护士说刚抢救完不让进。第二天凌晨我母亲去世。我还看到过白*写的条,内容是有一天让大哥杀了你。乔*被抓了后,周**去了派出所的办公区。白*的妈和白*拉着周**闹。我说有这个事你们肯定死定了还闹。办案民警说乔*有刑事案件你们都不用来。当时周**和白*说话态度非常好,但白*扇了周**一个耳光,我给拉开了,白*说你杀了我吧。第二天白*交了一份验伤报告,说周**对其家暴。奥迪A8的事我是听我弟说的,我弟还调取了小区监控,是物业经理后来和我说的,我弟看了监控说他们两个都在骗他。

证人李**陈述:是我介绍巨春雷认识周**的,我和周**、白*在2004年、2005年就认识了,大家是朋友,平时接触很多。周**和巨春雷聊他和白*的感情问题,我也在场。他说白*和乔*把他骗了,说了几个小时。那一段时间周**约了很多朋友,都是在说这个问题,一说就说几个小时。白*和乔*在一起的事大家都知道,白*的母亲也知道,他们俩天天在一起,除了床上没看见别的我们都看见了。

证人李*陈述:我和周**是2003年就认识了,和白*是他们结婚前一年认识的,他们婚后有一段时间我们每天都见面。我第一次看见白*和乔*在一起是他们结婚后五个月,在亮马桥的月福洗车中心,他俩拉着手,搂搂抱抱,还有一次是在青鸟健身中心,他们俩还和白*的母亲在一起聊天,在健身房好多人都看见了白*和乔*拉手、搂抱。2011年底周**和我说要做一笔大生意,和乔*做,说要是能做成就可以吃一辈子。我当时劝他这事不太靠谱,他看我不感兴趣,就没有再讲。周**后来还给我说他被中介追杀、泼油漆等事情。

原审法院向乔*涉嫌刑事犯罪的办案机关核实巨春雷提交“情况说明”真实性和乔*涉嫌刑事犯罪情况。经核对,“情况说明”与刑事卷宗中的周**报案材料相同;周**、李**、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乔*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和诈骗,被害人和报案人为周**,寻衅滋事罪名是针对周**所有轿车被泼油漆和在杭州找小姐被拍照两个事件,诈骗罪名是针对周**关于被乔*诈骗财物的举报;2012年3月4日乔*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之前乔*因周**举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留,但于2012年2月28日(即周**刺杀白*的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原因与白*提供了有利于乔*的证词有关;白*也曾因周**举报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因证明不了白*和事件有关被解除拘留措施;乔*已供认和白*有亲密关系,但称二人系相爱。

原审案件审理中巨春雷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后有对证人进行谩骂的语言出现在网络上,巨春雷及涉及证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处理。因本案系不公开审理,除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外不可能有其他人知悉证人信息,但当日出庭的高**、白**的委托代理人均否认是当事人所为,原审法院对高**、白**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提示,告知证人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再发生类似情况。再次开庭时,自称高**亲属的一男一女要求旁听案件,因此案系依高**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故原审法院询问当天到庭的高**委托代理人是否放弃不公开审理申请,如当庭放弃不公开审理申请,为公平起见法院将另行安排审理时间,高**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坚持不公开审理,二人自行退庭。

本院审理中,高**提供周**母亲的病历证明周**母亲的死亡时间与巨春雷在微博上的言论不一致,提供起诉状证明白静起诉离婚时主张的是一处房产,并非微博言论所称的两处房产。

另查,乔*涉嫌刑事犯罪一案正在北京**人民法院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高明洁、白**各自的户籍信息及离婚证、微博言论打印件、周**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原审法院核实工作记录、病例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巨春雷在微博上关于白静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白静的名誉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巨春雷在微博上关于白*的发言主要内容为白*投入乔*怀抱,并伙同乔*骗取周**钱财,白*去医院找周**闹离婚,导致周**母亲受惊吓心血管爆发当日过世,后白*以周**“唯一的两处房产及债券股票”为条件起诉离婚等,现关于乔*涉嫌构成犯罪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根据周**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原审法院向乔*涉嫌刑事犯罪的办案机关核实的相关情况,并不能得出上述基本内容经过系巨春雷虚构或捏造。高明洁提供的证据虽证明巨春雷微博所述周**母亲的过世时间与其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白*起诉离婚时主张的仅是一处房产,但并不足以证明巨春雷虚构或捏造了上述基本内容经过,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巨春雷在微博上的言论对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即侵害白*的名誉。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认定巨春雷不构成侵害白静的名誉权,并据此判令驳回高明洁、白**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高明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费200元由巨春雷负担(高**已交纳,巨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高**)。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高**、白**各负担1325元(高**已交纳,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高**);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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