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Hendrik Brenig与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Brenig,男,1961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Hendrik

Brenig诉被起诉人刘*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0年10月,被起诉人刘*将一幅画面为两位手持玫瑰的女孩分别站在一位手持歌本的男孩身边的油画作品寄卖于红门画廊。2001年3月,起诉人从红门画廊购买了该油画作品。2001年3月21日,起诉人将购画款全额支付给了红门画廊。2001年7月18日,红门画廊将画款1500美元支付给了被起诉人。2011年4月1日,起诉人委托香港**卖公司在“2011年春季亚洲当代艺术拍卖会”上拍卖该油画作品。2011年5月12日即预定拍卖的前几日,被起诉人通知香港**卖公司,称预展的油画作品是假的。2011年5月27日,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起诉人,决定撤销对该油画作品的拍卖。之后,起诉人及红门画廊的BrainWallace先生多次与被起诉人沟通,被起诉人虽然同意解决问题,但一直拖延至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起诉人所有的油画作品无法在市场上出售,侵犯了起诉人对油画作品的所有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起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所有权并向起诉人书面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起诉人以被起诉人告知拍卖公司该油画作品并非为其所画,造成起诉人所有的油画作品无法拍卖,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主张其购买的油画作品所有权遭受被起诉人侵害而提起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事实、理由缺乏关联性。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Hendrik

Brenig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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