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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袁**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袁**。

两起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

2015年1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袁**、袁**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是:两起诉人系姐妹关系,户籍一直在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2007年3月1日,起诉人祖父袁**代表全家同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嵊州市山林地承(延)包合同,嵊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袁**长期使用林权证。白马岭二组实行山林地承包到户长期不变,但对承包地的香榧树不归承包户所有,对全组香榧树收益分配又按十年、十五年承包。在1999年底到2014年10月31日止的第二轮香榧树十五年承包期内,两起诉人作为社员享有承包收益权。此后,白马岭二组开始实施第三轮香榧树十年承包期,每个社员平均可分得九十斤香榧估产数,一年每人约6000元收入。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却以两起诉人已婚且又有弟弟为由,剥夺了起诉人原先享有的香榧树十年收益承包权。为此起诉要求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停止侵害,恢复起诉人依法享有第三轮香榧树承包期十年,每年每人可分得九十斤香榧估产数的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作为嵊州市谷**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有该村第三轮香榧树十年承包权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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