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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展有限公司与蚌埠**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瑞**展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蚌埠**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徽瑞**展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害其燃气特许经营权并赔偿损失,起诉的依据是《安徽省五河县沫河口镇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五河县**德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是五河县辖区下的沫河口镇,故本案不能以沫河口镇在2014年3月28日划归蚌埠市淮上区管辖,而由蚌埠**民法院管辖。由于沫河口镇现由蚌埠市淮上区管辖,而五河县建设局特许经营的地域范围是该县辖区下的沫河口镇,故在本案侵权行为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不存在争议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沫河口镇,蚌埠**限公司起诉时,沫河口镇已经划归蚌埠市淮上区辖区,故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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