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袁**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袁**。又。

委托代理人:袁**。

2015年1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邹**、袁**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是:起诉人袁**户籍一直在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2007年3月1日,袁**祖父袁**代表全家与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嵊州市山林地承(延)包合同,嵊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袁**长期使用林权证。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实行山林地承包到户长期不变,但对山林地香榧树收益分配承包期是分十年、十五年。在1999年底到2014年10月31日止的第二轮香榧树十五年承包期内,起诉人袁**作为社员享有了承包收益分配。此后,白马岭二组开始实施第三轮香榧树十年承包期。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却以袁**系已婚且有姐姐为由,剥夺了袁**在第三轮的香榧树十年收益承包权。同时,起诉人邹**系袁**女儿,其在2014年1月10日随母申报户籍在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作为社员,其也未享有社员的第三轮香榧树十年承包期收益权。为此,起诉要求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停止侵害,恢复两起诉人依法享有第三轮香榧树承包期十年,每年每人可分得九十斤香榧估产数的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作为嵊州市谷**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有该村第三轮香榧树十年承包权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