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王**等与高**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王**、彭**、孙**、濮**、孙**、张**、杨**、赵**、孙**、颜**、李*、黄**、吴**、田**、徐**、宋**、程冲诉被告高**停止侵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朱**、孙**、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是涟水**城小区8号楼3、4、5、6号商铺业主,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顾8号楼众多业主的安全和利益,擅自对其购买的商铺进行改造,破坏梁*,不仅影响小区内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和8号楼住户的安全,对此情况,原告发现后及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及时向被告下达整改通知,但被告拒不理睬,强行野蛮施工,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是天下景城8号楼3、4、5、6号业主,对商铺进行改造是事实。2、原告诉称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原告的安全和利益,破坏梁*,影响小区正常管理和房屋主体结构和原告所讲的原告的安全,这不是事实。3、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十八名原告均系涟水县涟城镇天下景城8号楼业主,被告系涟水县涟城镇天下景城8号楼3-6号商铺业主。2014年1月被告在装修其所有的8号楼3-6号商铺时,未经原告及小区物业同意擅自将室内地坪挖深一米,拆除8号楼一层平面图中21轴交B~C轴间墙体,同时将商铺由一层改建为两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现场照片、整改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高**对其所有的商铺进行改建的行为已经变动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重影响了天下景城8号楼及该楼业主的安全,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高**主张的其装修行为并未影响原告安全的辩解,虽然其提供了淮安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见,但该意见所载事项与被告的改建行为并不一致,并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所有的天下景城8号楼3-6号商铺地坪、拆除的墙体、增设的隔层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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