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茵**公司与苏州达**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初字第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腾讯网(域名地址http://www.qq.com/)是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经营的网站,原审被告苏州达**限公司(以此简称达**司)作为腾**司的合作方,在腾讯网的腾讯房产苏州站采编发布相关信息。2013年7月1日,原审被告达**司在腾讯网“腾讯房产苏州(合作站)”栏目采编并刊载《业主求证:中茵将放弃在苏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一文(以下简称《业主求证》,网址http://suzhou.house.qq.com/a/20130701/000108.htm),该文中出现如下内容:传闻称“中茵将放弃在苏州的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不再开发、销售商品住宅”。这一消息立即就在业主间激起不小的波澜,业主急求证:“中茵是跑路吗?我们的维权是不是就没戏了?”近来,在对中茵星墅湾项目品质的一片质疑浪潮中,又传出中茵将要放弃在苏的住宅开发业务,不再开发、销售商品房的消息,更是将中茵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中茵星墅湾一期的业主对此忧心忡忡:“中茵是不是要跑路?楼盘会不会烂尾,他们的房子怎么办?”

该文还在“传闻中茵或放弃在苏住宅开发,律师:可依法提起诉讼”的标题下叙述了如下内容: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中茵放弃在苏的住宅开发,可能是公司战略,如果星墅湾项目做得不好,会对品牌产生负面影响。但目前中茵星墅湾还在正常开发销售二期产品,即便是停止在苏州的这部分业务,也应该会在结案之后。”对于“跑路”传闻,律师表示,放弃在苏州的住宅开发业务和跑路性质不同,应该区分对待。“苏州**限公司作为中茵股份(股票代码600745)的全资子公司”,律师表示,“不需要担忧跑路问题,即便是跑路问题出现,业主也可以向其母公司追究责任,按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另查明,2013年7月22日,原审被告达**司制作题为《精忠岳飞--中茵“维权”路漫漫》的图集一组,共计图片23张,并在“腾讯房产苏州站”刊载。《图集》系在相关影视剧剧照的基础上添加人物对话(文字形式)制作而成,其中有关图片上使用了“都怪无良的开发商”、“无耻的KFS(开发商),要我们钱,还要我们命”、“不能就这么被无良的开发商给坑了”、“还有这样无耻的事”、“花点小钱请几个保安和混混就能搞定他”、“马上联络地痞”、“不能骗百姓的血汗钱、你个坑爹的”等文字。

又查明,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司)系原审原告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被告确认,本案所涉中茵星墅湾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皇**司。涉讼文章和图集刊载发布之前,名城新闻网、苏**视台新闻夜班车曾对中茵星墅湾项目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购房争议进行过报道。

再查明,为保全证据,皇**司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进行公证,皇**司共支出公证费6000元。另,原审原告提起诉讼后,原审被告达**司已经删除涉讼文章《业主求证》和《图集》,原审被告达**司表示,文章《业主求证》的删除时间是2013年11月15日,《图集》的删除时间是2014年1月24日。原审原告在审理中表示放弃要求两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清除侵害内容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审原告提供的网络经营者基本信息、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名片、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原审被告腾**司提供的报道、图片、公证书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质证和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中**司诉称,原审被告腾**司是腾讯网及其子频道“腾讯房产”的网络经营者,原审被告达**司是腾讯房产苏州站的经营者。2013年7月1日,腾讯网的“腾讯房产苏州”栏目中以“腾讯房产苏州站”的名义发表《业主求证:中茵将放弃在苏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以下简称《业主求证》)一文,该文中“传闻称中茵将放弃在苏州的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不再开发、销售商品住宅”、“业主急求证:中茵是跑路吗?我们的维权是不是就没戏了?”、“中茵是不是要跑路?楼盘会不会烂尾,他们的房子怎么办?”等内容未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由于其当时正与业主之间就产生的分歧进行协商,上述文章造成其跑路、扔下业主不管、楼盘烂尾等假象,严重贬低了其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权和商业信誉。此外,2013年7月22日,原审被告达**司在腾讯**频道发布题为《精忠岳飞--中茵维权路漫漫》的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其中使用“无良的开发商、开发商出动地痞、社会分子、混混就搞定了、存了一辈子的钱来买房,不能就这样被无良的开发商给坑了、不能骗老百姓的血汗钱、你个坑爹的”等语言,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综上,其要求判令两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清除侵害内容;两原审被告在国家级报刊或网络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其损失和合理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共媒体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责,但应划清媒体正当开展舆论监督、保障表达自由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违法传播行为的法律界限。

一、本案中的《业主求证》一文不足以侵害原审原告的名誉权。首先,该文中使用“跑路”一词确有不妥之处,但是,结合上下文内容考察,该文已经对“跑路”进行了正面回应,即“对于‘跑路’传闻,律师表示,放弃在苏州的住宅开发业务和跑路性质不同,应该区分对待。”“苏州**限公司作为中茵股份(股票代码600745)的全资子公司,不需要担忧跑路问题。”,可见,文章的内容已经明示,原审原告并非要“跑路”,在判断该文内容是否侵权时,不应忽视、割裂全文的整体性及上下文理解的体系性、完整性。其次,该文涉及“跑路”的表述,在文中均表现为业主的担忧和求证传闻的内容,并未表明该文自身的立场和认识是原审原告要“跑路”,结合文章的具体语境和上下文内容,尚不足以令社会公众产生对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审原告即将“跑路”的负面认识。再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当前开发、出售的楼盘对业主负责,不因其此后是否在当地继续开发楼盘而有所不同,结合当前网络舆情发布自由度的规范程度、社会公众的一般辨别、理解能力和法律意识水平,社会公众对上述问题应能作出正确理解和分辨,文章中有关涉及原审原告将放弃在苏州的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不再开发、销售商品住宅的内容亦不足以造成公众会错误认为原审原告将扔下业主不管、楼盘将烂尾等认知情形的发生,进而造成负面影响。综上,《业主求证》一文不足以侵害原审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审原告基于该文章要求两原审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图集》中图片内容和文字是否存在贬损原审原告名誉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图集》中使用的“都怪无良的开发商”、“无耻的KFS(开发商),要我们钱,还要我们命”、“不能就这么被无良的开发商给坑了”、“还有这样无耻的事”、“花点小钱请几个保安和混混就能搞定他”、“马上联络地痞”、“不能骗百姓的血汗钱、你个坑爹的”等语言针对、损害的是中茵星墅湾楼盘开发企业的名誉权,原审原、被告均确认该楼盘的开发企业是皇**司,并非原审原告。尽管原审原告与皇**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但两者系不同的民事主体,且名誉权是基于权利主体自身属性的权利,故原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原审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尽管《图集》的标题中带有“中茵”字样,但因《图集》内容均针对中茵星墅湾楼盘,故对于不特定社会公众而言,更倾向于将《图集》内容与该中茵星墅湾楼盘的开发企业相联系,并非直接将之与原审原告相联系。综上,《图集》虽有贬损他人名誉权的文字内容,但并非针对原审原告,故原审原告在本案中并不享有实体权利,况且《图集》已经删除,对原审原告基于该《图集》要求两原审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审原告中茵**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审原告中茵**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业主求证》一文从文章的整个语序上讲,先有传闻,后有业主求证。对于这个传闻是从何处来,被上诉人无论是在文章中还是在庭审中,都未提供传闻来源,该传闻事实是被上诉人编造。被上诉人在报道中,并未提及业主的任何信息。被上诉人即编造上诉人放弃在苏州开发的传闻,又以业主的名义编造跑路的说法,在此过程中未向上诉人核实,其主观上有明确的侵权过错。

二、被上诉人只是向律师咨询上诉人跑路的法律后果,根本没有对该传闻予以澄清,完全不是所谓的正面回应。文章的发表时机是上诉人与业主进行沟通之际。由于该文的发表,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上诉人突然跑路、扔下业主不管、楼盘烂尾的假象,严重贬低了上诉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上诉人是“中茵”品牌的所有人,专业在苏州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星墅湾由全资子公司皇**司开发,但从“中茵星墅湾”的楼盘名称来看,显然是为了向广大消费者展示“中茵”的品牌及品质。对于消费者而言,看中的也是该楼盘属于“中茵”产品。图集名称是《中茵维权路》,并没有表述为《中茵星墅湾维权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尤其是购买该小区的普通网民而言,并不清楚开发商是谁,只会把它理解为是针对上诉人的维权。《业主求证》一文表明,对于业主而言,上诉人与星墅湾之间有联系。图集与其他报道包括《业主求证》之间有关联。任何一个读者将图集与《业主求证》一文阅读后,都会将星墅湾项目与上诉人联系起来。

显然,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涉案楼盘的开发商,对于《中茵维权路漫漫》没有实体权利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达**司、腾**司辩称,中茵星墅湾楼盘因质量问题引发了业主质疑。达**司在此前提下,编写了一系列的关于业主维权和业主维权的系列文章和报道。《业主求证》是基于事实和业主反映所报道的,不存在由被上诉人编造任何传闻或者有关上诉人跑路的说法。原审法院对于《业主求证》的理解正确。图集中提到的中茵是指中茵星墅湾楼盘,而非上诉人。中茵既不是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也不是上诉人特有的公司名称,上诉人不应以该图集中涉及中茵的称谓就认为上诉人就是能够主张该图集侵犯其名誉权的主体资格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讼文章和图集刊载发布之前,名城新闻网、苏**视台新闻夜班车曾对中茵星墅湾项目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购房争议进行过报道。达**司工作人员向中茵星墅湾项目中有关人员采访属于媒体正当工作范围,对采访的人员匿名处理符合采访报道惯例。在《业主求证》一文中的业主担忧及相关人士陈述并非达**司意见。上诉人认为达**司编造传闻与业主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当前网络舆情发布自由度的规范程度、社会公众的一般辨别、理解能力和法律意识水平,社会公众对上述问题应能作出正确理解和分辨,文章中有关涉及上诉人将放弃在苏州的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不再开发、销售商品住宅的内容亦不足以造成公众会错误认为上诉人将扔下业主不管、楼盘将烂尾等认知情形的发生,进而造成负面影响正确。

“腾讯房产苏州站”刊载的涉案《图集》,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图集针对的是中茵星墅湾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皇**司。皇**司与上诉人均为独立法人公司,系不同民事主体。上诉人认为图集中带有中茵二字,任何一个读者将图集与《业主求证》一文阅读后,都会将星墅湾项目与上诉人联系起来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中**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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