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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无竞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人施无竞诉浙江**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自2014年9月到2015年3月间,起诉人在淘宝网的多个淘宝商家处购买了手机、皮衣、皮包、相机、开心果等网络商品,收货后发现所购商品均是问题商品。被诉人介入对这些商品作弃货退款处理,但未予赔偿。故诉请判令被诉人浙江**限公司停止侵害提供可被追加的被告商家参加诉讼;判令被诉人依法履行先行赔付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判令被诉人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诉人与可被追加的被告商家承担责任赔偿合计83749.6元;判令被诉人与可被追加的被告商家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判令被诉人不能提供被告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诉讼材料后曾于同月13日向起诉人发出书面补正通知,要求起诉人明确承担责任的所有被告的信息,并就不同商家分别诉讼,但起诉人未予补正,并坚持按原起诉状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起诉人要求被诉人与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责任,但起诉人在诉状中除列明被诉人外,未明确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被诉人。所以本案属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施无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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