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孔**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孔**停止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春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会义诉称,1979年经村镇批准在我村规划宅基一处,东西长12米,南北宽14.8米,四至为:东是街,西至王均题,南至王**,北至李**(原告之夫,已去世)。宅基地规划后,经当时村委划线,我建起了三间平房,因当时村里统一划线,实际宽度各家不太一致。2001年我在原房屋基础上将旧房子进行了翻盖,至2014年4月份与四邻相安无事。2014年4月份,被告突然说我家的房子占了她家的地皮,并将我的房屋北墙进行破坏,且每天都砸,虽然经村及派出所处理,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已经砸坏墙体近20公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被告辩称

被告孔**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盖屋时,我警告原告不能滴水滴到我家,原告盖屋15.1米,盖到了我家地皮上,原告不承认还骂我。2013年我家盖屋,让人提沙,提沙的人把原告家的电线破坏了,但我不知道,因此才发生的矛盾。今年村里来人丈量房子,说原告家占了我家60公分,我就和原告说要求他拆除,如果不拆我就拆了。结果原告未拆,我才砸的原告的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与被告孔*香系前后邻居。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其宅基地东西长12米,南北宽14.8米,东至街,西至王均题,南至王**,北至李**(被告之夫,已去世)。原告家翻盖房屋在被告家之前。2014年4月,双方因故发生纠纷,被告认为经村里丈量原告家宅基地南北多出20厘米,按照土地证的划定,原告家北面多出的20厘米应系其所有。故被告将原告家北墙部分砖拆除。

泗水县**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不成,两家宅基经村里和土管局、村建办丈量,原告的宅基地南北宽与土地证规定多出20公分,被告的宅基地南北宽与土地证相符,并没有被原告侵占,原告所占用的为集体土地。

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家东西长12米,南北不到15米,宅基地面积足够,只是认为被告北面多出的20厘米土地应系其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无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原告苏**于1991年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并在该宅基地上建住房一处,原告享有该住房的所有权。被告砸坏原告家北墙的行为,对原告的住房所有权造成侵害,应停止侵害。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其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家宅基地多出20厘米应系所有,但其承认自家宅基地面积足够,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侵占其宅基地的证据,故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孔**停止侵害,不得破坏原告苏**的住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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