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庞**占有停止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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