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苗*华诉被告项城市**出版局、项城**视台侵犯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苗*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过程中,原告苗富华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