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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陈**与被上诉人黄**、胡**、胡**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与被上诉人黄**、胡**、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2014年5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陈**、被上诉人黄**、胡**、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3年10月份,原告陈**、陈**在自己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范围内建房,与被告胡**、黄**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范围发生争议。二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起诉来院,诉称三被告阻挠其建房,侵害了其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依法赔偿。庭审中,原告陈**、陈**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明;2、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八**城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4、原告陈述被告阻挠原告建房的照片7张。被告未举证。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此诉求无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陈**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陈**上诉称,被上诉人黄**、胡**以非法手段阻挠上诉人正常开发建设的事实有乡政府及建设部门的证据佐证。以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

被上诉人黄**、胡**、胡*合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除一审认定的之外,另查明,被上诉人黄**、胡**、胡**与上诉人相邻的住房(宅基地)2000年因公路被征用拆除。2013年10月9日上诉人胡**、胡**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翻建过程中先后四次遭到被上诉人阻挠,造成15人次窝工,一台挖掘机停工,上述事实有证人余正文、任**、黄**在二审诉讼中出庭作证和现场录像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胡**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翻建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胡**、胡**、黄**认为上诉人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没有事实根据,其阻挠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一审以上诉人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驳回上诉人胡**、胡**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有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录像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胡**、胡**、黄**停止侵害,责令其不得阻挠上诉人胡**、胡**建房施工。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胡**、胡**、黄**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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