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刘**、刘**与杜**、杜*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刘*、刘**、刘**与杜**、杜*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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