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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滨**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宁波**四明支行、象山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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