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张**、中信银**宁波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林**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刘**与杭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三伟、桐庐县**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俞**与裘正理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舟山**限公司与原审原告):LINBIN(林*一案执行判决书
张**、中国民生银**州湾新区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阳光人寿**波中心支公司、柳守权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象山滨**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