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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以及原审被告人方*甲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方*甲、杨*及方*甲的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6日15时许,方*甲杨*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杨*趁机躲回自己家中,并将房门关上。方*甲持一根杉木筒子继续追赶,并同其妻吴某甲一道强行进入屋内。在杨*家厨房中,吴某甲揪住杨*的头发,方*甲用杉木筒子对杨*实施了殴打,杨*被打后持菜刀将方*甲头部砍成轻伤,将吴某甲头部砍成轻微伤。随后,被告人方*甲又将杨*家价值人民币3990元的冰箱等财物砸坏。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伤情、价格鉴定意见,办案说明、X线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复印件、出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甲、方*乙、吴**、吴**、吴**、冯**、李*、方*丙、吴**、彭**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的陈述,被告人方*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方*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由被告人方*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财产损失人民币399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29824.90元,由被告人方*甲赔偿65965元,其余由杨*自负。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甲、方**、方**、方迎春、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方*甲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方*甲先动手殴打杨*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导致一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公。其次,由方*甲承担杨*身体损害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伤情系方*甲、吴**所致,应追究两人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而不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追究方*甲刑事责任。其次,方*甲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15时许,应方*甲要求,杨*将自家修地坪挖出的泥土填在了方*甲家屋后地基中的一个地坑中,后双方因是否要将填在地坑上的泥巴整平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方*甲先用拳头击打杨*,杨*打了方*甲一耳光。随后,方*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杉木筒子,杨*亦捡起一把铁铲欲继续打斗。杨*手中的铁铲被吴**抢下后,即躲回自家屋内,并将房门关上。方*甲持杉木筒追入屋内,并同其妻吴*甲一道将杨*家老屋与新房厨房间的木门打烂,强行进入杨*家过道房。在过道中,方*甲妻子吴*甲揪住杨*的头发,方*甲拿杉木筒子对杨*实施殴打,杨*被打后从碗柜中摸出一把菜刀将方*甲及吴*甲头部致伤。杨*丈夫吴*乙见状夺下了杨*手中的菜刀,方*甲、吴*甲则退出房间,杨*躲至自家二楼。随后,方*甲兄弟多人至现场寻找杨*未果。方*甲则将杨*家的冰箱等财物砸坏。公安机关至现场处警后,通过撬锁开门在杨*家二楼找到杨*,杨*已不能动弹。后杨*被送至平江**民医院、浏阳**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3日经平江县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杨*的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评定为轻伤,八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需一人护理九个月。建议鉴定之日前医药费用以平江县第一、二**医院、浏阳**医院及湖**民医院医药费发票为据,鉴定费用另外计算,预计后段医药费6000元(含内固定解除费用);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4个月。经审理核定,原告人杨*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之日止用去医药费27006.93元,法医鉴定费1150元,残疾器具费115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药费33006.93元(含后段医药费6000元),误工费21836元365392天u003d23451.27元,护理费21836元129u003d16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27u003d1620元,残疾器具费115元,法医鉴定费1150元,核定交通费1000元,合计76720.2元。另杨*家被损坏的财产损失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39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平江县公安局长寿派出所接警、处警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杨*家过道房,该过道房西侧开有一门与杂物间相通,东侧开有一门与厨房相通,东侧房门为一张原木色木门,门板被损坏,只剩下门框;杨*住宅厨房空地上摆放有木棍一根,地面有破碎的玻璃瓶渣子;杨*住宅客厅大门门页上的玻璃被损坏,客厅北侧墙根下有损坏的电饭煲外壳碎片;杨*家住宅二楼自楼梯间进入有三张房门,中间的普通房间内摆放有凉席、布衣柜等杂物,该房顶部为木梁结构,木梁上铺放有蓝白相间的塑料布,木梁自南往北第二、三根间的塑料布有一处新鲜破损痕迹,形成一洞口,在洞口垂直下方地面有明显灰尘擦痕。

3、平江**民医院对杨*的X线检查报告单、杨*在浏阳**医院疾病诊断书、杨*的出院记录。证明:杨*在平江**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髋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右侧坐骨下支骨折。后经浏阳**医院诊断,伤情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

4、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2011)临检字第G061号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评定及护理时限评定意见及相关照片。证明:杨*损伤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伤残。建议鉴定之日前医药费用以平江县第一、二**医院、浏阳**医院及湖**民医院医药费发票为据,鉴定费用另外计算,预计后段医药费6000元(含内固定解除费用),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4个月。

5、平江**证中心作出的平价认鉴字(2013)0268号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杨*家财物损失经鉴定直接损失有3460元,间接损失530元,合计3990元。

6、杨*的医药费收据153张,鉴定费票据2张,残疾器具费发票2张。证明:杨*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之日止用去医药费27006.93元(85张),法医鉴定费1150元,残疾器具费115元及鉴定之日后用去医药费为13501.40元(68张)。

7、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方*乙、方*甲、杨*的身份情况。

8、证人方*乙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她看到外孙女杨*和方**在争吵,她让双方不要吵并退回到了老屋大门口,这时看到杨*从仓库门进来并随手准备关门,方*甲手拿一树筒子在撞门,杨*从她身前经过,并退回到厨房与新屋的连接处,这时方*甲和杨*的丈夫也赶到了连接处。她在老屋的堂屋中听到连接通道处在吵,还有打东西的声音。她查看时,看到楼梯处有很多人围着。杨*前几个楼梯是走上去的,但到了楼梯间转角后,杨*是左手抓扶手,右手撑地,弓着腰,爬进了二楼的客厅房间,并把门锁了。她怕杨*被打,就上楼把二楼房门上的钥匙抽掉了。下楼时,她还看到方*甲拿木棍,吴**拿一把小椅子在砸她家的冰箱。

9、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14时许,他家请了挖机、三轮车来修理地坪,邻居方*甲就过来跟他说,让他将挖出的泥巴填到方*甲家地基的地坑里,他答应了。16时许,方*甲要挖机师傅将填在地坑上的泥巴整平,挖机师傅不肯整,方*甲声音很大,说要整,他妻子杨*不同意。为此双方吵了起来,方*甲抱一个小孩从他站的地方跑下来去用拳头打了杨*后颈一下,杨*也反手打了方*甲一嘴巴。方*甲被打后将小孩给了旁边人,要打杨*,他和三轮车司机就站在两人中间阻拦。杨*跑进屋内后,方*甲捡了一根一米多长,直径约有10公分的杉木筒子想冲进房里打杨*,他和三轮车司机进行了拦阻,方*甲就大声威胁他们并趁机冲进了房间,他也跟了进去。在方*甲用杉木筒子撞厨房与新屋过道的房门时,方*甲的妻子也进来了并与方*甲一起将木门撞开了。他当即拦阻方*甲,方*甲妻子就进去揪住了杨*的头发,方*甲还用杉木筒子打了几下杨*。他见情况不妙,就跑到老屋大厅里呼喊来人救命。当他返回时,看见杨*站在门角落里,用菜刀砍了方*甲头部,接着又砍了揪杨*头发的方*甲妻子的头部,两人都受伤了。他立即挡在他们中间并抢下了杨*手中的菜刀。之后,双方停止打架,杨*趁机上到了家中二楼。之后,方*甲兄弟来了,见杨*躲到楼上去了,就打砸他家里的东西,砸毁了冰箱、电饭煲、碗柜、大门玻璃、窗户玻璃。他马上就报了警,并撬开二楼门锁,将不能动弹的杨*背上警车送到了平江**民医院检查。

10、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杨*请他开三轮车帮忙拖泥巴,还给杨*家的邻居填了一个坑,在他给三轮车搞清理时,看见一名手抱小孩的男子伸手打向杨*,杨*反手也打了那名男子的脸。该名男子立即将小孩给了旁边人,冲过去要打杨*,他和杨*丈夫上前拆架,双方没有打成。该男子瞪着眼,样子很凶,要他们走开,不然一起打。于是他就走开了,该男子顺手拿了根杉木筒子,小*用揪铲的木把对着那名男子,双方都没有打到对方。他将小*手中的揪铲拿走了,但杨*丈夫没有将杉木筒子夺下来。对方欲继续打杨*,他要杨*躲到家里去了,那名男子也追进去,杨*丈夫就赶过去拦。杨*进屋后,那名男子就打门进去,他不敢进去,只听到门响、玻璃响。并听到有人在喊快来人和拿刀砍人,他就打电话报了警。当时外边有很多人在观看,都不敢进去。不久,那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头部都血迹斑斑地从大厅中出来了,小*丈夫也出来了。随后,派出所民警就到了。

11、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他驾驶挖机在杨*家挖地坪,挖出的泥土堆放在主家邻居屋后,这时出来了一个抱小孩的中年男子,让他把泥土推平,他让对方找主家,对方就大声斥责他必须把土填平。之后,那名男的就放下小孩走到主家妇女的身边,与主家妇女说了一会后就踢了主家妇女几脚,主家妇女从地坪的另一方拿了一把铁锹,那名男子跑过去准备追打,主家妇女挥锹时被三轮车司机和主家妇女的丈夫扯住,三轮车司机要主家妇女进到屋内后,那名男子也跟进了屋里。他没有看到屋里发生的事情。

12、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16时许,他看到邻居杨*和方*甲发生口角,是方*甲先动手打了杨*,同时杨*也打了对方头部两下,方*甲放下抱着的小孩欲打杨*时,一名三轮车司机及杨*的丈夫就过去扯劝,没有将双方劝开。杨*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朝方*甲腿上戳了一下,劝架的人就把铁铲抢下来了,杨*就朝屋里跑去,方*甲在杨*家屋檐下拿了一个大约2米左右,直径6、7公分杉木筒子,不顾杨*丈夫及三轮车司机的劝解,冲进了杨*家。之后,他只听到有一个男的喊救命的声音。大约10来分钟方*甲的亲属用木头把杨*家的大门打烂,同时还用砖头将二楼的玻璃也打烂了。随后,方*甲的亲属从屋内将满脸是血的方*甲及吴**扶了出来,杨*是被丈夫背出来的。他还在现场屋内看到杨*家的电冰箱、食用油、一楼及厨房的日常用品都被打烂了。

13、证人方*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16时许,他在杨*家门前帮人砌围墙时听到争吵声,发现是方*甲和杨*从杨*家屋后争吵过来,杨*手中拿了一根锄头把样的木棍,方*甲也拿了一根杉木筒子,双方打了起来。小*丈夫及另外几个人在旁边扯劝,但没有扯开。他看见杨*持木棍戳在了方*甲的裆部,双方继续对打。之后,小*躲进自己家中,方*甲跟了进去,双方在屋内吵了一阵,只见方*甲喊“救命”,方*甲的妻子也冲了进去,此时方*甲兄弟都来了,砸烂了杨*家的大门,将大门打开后,只见方*甲及其妻子满头是血从小*家里走出来。随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杨*丈夫将小*背了出来。

14、证人冯某泼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16时许,她在杨*的家门前见有很多在人围观。当时方*甲与杨*在杨*家内后侧房间内打架,只听见房内有很大的声响,并听到方*甲在喊救命,在方*甲妻子吴**匆忙进入屋内后又听见里面有打斗的声响,之后,方*甲兄弟来了,打开了杨*家的大门,当时杨*家二楼还有人朝屋前地坪中扔石头下来。随后,方*甲与妻子吴**满头是血地出来了。

1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下午,杨*与方*甲发生争吵,他看到杨*要抓方*甲的脸,没有抓到。随后,方*甲要踢杨*也没有踢到,杨*又抓起一把碎石要打方*甲,他就接过了方*甲手中的小孩。吴**听他说方*甲在屋后面打架后,随即跑过去了。几分钟后,他在杨*住宅外,听见里面传来激烈的打击声和及争吵声。不久,他看到方*甲和吴**脸上、衣服上都是血,头部好像被刀砍伤了。

16、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16时左右,他在家里听到附近有人吵架,是方*甲和杨*在杨*住宅一楼房内争吵,响声特别大,争执很激烈,并伴随着打东西的声音。之后,他就从杨*外婆家老房子进去看到杨*住房楼梯间过道站着方*甲、吴**,还有杨*丈夫及杨*的外婆,但是杨*不在,听杨*丈夫讲杨*在楼上。当时地上东西很乱,方*甲、吴**头上、脸上、衣服上都是血,并听到楼上有摔东西的声音。之后,他和方*甲、吴**就出来了。随后,他同公安民警上到杨*家二楼楼梯间门口时,听到二楼“嘭”的一声巨响,公安民警就下楼找杨*丈夫去上楼劝说。

17、证人方某丁、汪*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群众报警称长寿镇西溪桥背杨*住宅中发生打架斗殴,他们作为平江县公安局长寿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了现场,一边阻止群众进入杨*住宅,一边上楼寻找杨*。突然二楼清晰传来一声大响,伴随一声凄惨叫声。他们同杨*丈夫随即上楼查看。在二楼一锁有挂锁并有碰锁的房间内传出一女子声音,在强行打开该房门后,杨*瘫坐在房门正后位置,在其正上方房顶的条纹布有一明显新鲜破损痕迹。随后,杨*丈夫将杨*背至楼下警车上,并送其至医院治疗。

18、吴**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6日17时左右,她听说丈夫方*甲在屋后打架,就去劝架。当她到杨*家楼梯间下时,看到她丈夫方**与杨*及杨*的那个男人拉扯在一起,当时是那个男的拉住她丈夫,然后杨*就挥刀将方*甲头部砍出了血,于是她跑过去拉方*甲走,并拉住杨*的头发,好让方**抽身走开。随后,她和方**跑出了杨*屋外,看到方*甲的眼睛肿了,头上在出血,脸上衣服上都是血,她也被杨*用菜刀砍伤了。这时附近的邻居来了,杨*上到了二楼。之后,他和方*甲被邻居送往了医院。

19、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2011年11月6日下午16时,她应方*甲的要求将泥土倒在其屋后,因平整泥土的事与方*甲发生争吵,方*甲手捧小孩从土堆上跳下来向她头部打了两拳,她也扇了方*甲一巴掌,在旁人的劝解下她趁机跑至家中。她进屋后将新屋卫生间与老屋厨房的木门栓上了,躲在门后。方*甲拿木棍将门撞坏,还看到吴**也过来了。她退到通道处,吴**就上前抓住她头发,方*甲就用木棍朝她屁股、脚上乱打,在她倒地后,方*甲还用木棍朝她屁股打了几下,他丈夫吴**在旁扯劝,并呼叫“救命”。此过程中,她从碗柜抽屉里拿起切菜的菜刀朝人影砍去。之后,他丈夫将双方分开了,方*甲夫妇跑了出去,她随即也爬上了二楼,她外婆方*乙将她锁在二楼正对楼梯间的杂物间里。在房间里她听到有人上楼和吴**的声音,又听到楼下打东西的声音。不久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现场,他丈夫将她背下楼时,方双飞当众在她头部打了一拳,出门时方迎春也朝她头部打了一拳。

20、上诉人方**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时,他要求杨*将应他要求运来的泥土整平,杨*拒绝了,要他找挖机师傅,挖机师傅让他问杨*,他非常气愤,就对杨*说,都是邻居,帮下忙要什么紧。杨*还说要将填好的泥土挖走,他就要杨*不要太过分,杨*就朝他左眼连打二拳,他将孙女递给李*后,就去打杨*,但被杨*丈夫和三轮车司机抱住了,杨*又拿了一把揪铲朝他肚子上打了一揪铲。三轮车司机及杨*丈夫见他生气后才松手,杨*就躲到家里去了,他随手拿了一根重约10公斤的杉木筒子从杨*屋后侧进到了她家里,杨*将房内的门关上了,他用杉木筒子将房门撞开,见到房内的杨*手持菜刀,他冲进屋内,对厨房里的餐具打砸,杨*就朝他头上砍了一刀。他退出房间后,他妻子吴**见他受伤就空手进房找杨*,他跟在后面,又看到他妻子头部也被砍伤了,当时杨*丈夫在旁边拆架,杨*丢下刀躲到楼上去了。他就持木棍打砸了杨*家的财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甲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杨*所受轻伤系方*甲所致,且方*甲毁坏财物的所致损失数额及其他情节未达到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故方*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杨*认为方*甲、吴**构成故意伤害罪,方*甲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方*甲非法侵入杨*家住宅前先动手打杨*的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吴某丁、彭**、吴**、吴**的证言证明,并与方*甲所作的供述及杨*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方*甲与杨*发生纠扭后,被人劝开,杨*退回至自家屋内躲避,方*甲持杉木筒撞开杨*家房门进入杨*家中。随后,在方*甲、吴**两夫妇在杨*家屋内对杨*实施不法侵害时,杨*持刀分别将方*甲、吴**砍伤。本案虽从刑事证明标准上尚不足以认定方*甲的行为造成了杨*轻伤,但杨*的伤是在与方*甲发生纠纷中形成的。因此,一审判决由方*甲承担杨*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杨*受伤的原因力大小,由方*甲承担杨*所受人身损害60%的赔偿责任较为妥当。因此,方*甲认为其不应承担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附带民事判决中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且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方*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由上诉人方*甲赔偿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财产损失部分;第四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方**、方**、方迎春、李**的诉讼请求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

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6720.2元,由方*甲赔偿46032.1元,其余由杨**自负。杨**家被损坏的财物损失3990元,由方*甲负责赔偿。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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