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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被**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被害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同村村民李*某住宅对李*某之女彭某某进行骚扰,李*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岚皋县公安局对赵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彭某某父母不在家之际进入彭某某卧室,彭某某多次责令赵某某离开,赵某某拒不离开。彭某某电话报警后,公安干警接警赶到现场时,赵某某已离开了现场。2014年7月26日赵某某在其家人及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彭某某家中,赵某某向彭家写下不再打扰彭家的保证书。2014年11月2日早上7时许,赵某某又乘彭某某父母不在家之际,从彭家住宅一楼厨房窗户翻窗进入室内,躲藏在二楼客厅门外。在彭某某打开二楼客厅门意欲下楼上厕所时,赵某某乘机强行闯入彭某某室内,纠缠彭某某,遭到彭某某的反抗。两人在撕扯过程中,赵某某手指上的血迹遗留在了彭某某所穿的棕黄色外衣背部、卧室地面上及卧室门页上。彭某某责令赵某某离开,赵某某拒不离开,继续对彭某某纠缠。闻讯赶来的彭家亲属将赵某某围堵在二楼客厅内。岚皋县公安局干警接警赶到现场,将赵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7、证人证言。8、出警情况说明。9、岚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10、籍信息证明。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彭某某住宅,彭某某及家人要求其退出住宅,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物证:女式棕黄色外衣一件待本判处生效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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