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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刑事自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控诉田**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刑立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田**要求追究被告人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的起诉缺乏罪证。裁定对田**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田**上诉提出,被告人田**未经上诉人同意,强行进住上诉人家中长达一年半之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中,上诉人田**与被告人田**之间存在债务担保关系,被告人田**作为担保人为上诉人田**代为清偿到期借款后,依据其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书》占有涉案房屋,在该合同的效力未经法律程序予以否定前,从上诉人田**提供的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田**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田**的自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审认定田**提出的控诉缺乏罪证、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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