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薛某某以被告人郄某某、郝某某、贺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刘某某、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郄某某、郝某某、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某某、薛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