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梁某某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女王小*。在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某与王*甲(在逃)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5月生育一子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人张*某、赵某某、蔺某某、朱某某、李**、宋某某、张*某、胥某某、张*、仝某某、张*某、胥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某某控诉书、王某某与梁某某结婚证复印件、长葛市**村委会证明、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长**民医院病历资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