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戴**以被告人李**、黄**犯重婚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同被告人进行了自行和解,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戴永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戴**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