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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王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向*、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腊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在尚未与丈夫谭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万州区长滩镇沙滩村3组。被告人向*在明知王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结婚证、残疾证复印件、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谭**、胡某某、向*某、程某某、王*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向*、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向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向*、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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