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谭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谭*甲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谭*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黄*甲在重庆市涪陵区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3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黄*乙,2001年12月11日,彭某某与黄*甲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纠纷,彭某某离开黄*甲,返回彭某某户籍地石柱县马武镇。

2006年2月21日,彭某某在未与黄*甲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谭**登记结婚,并于此后先后生育长女谭**、次女谭*丙。2012年,彭某某欲前往重庆市涪陵区看望黄*乙,遂告知谭**其与黄*甲尚未离婚。此后,谭**虽明知彭某某尚未与黄*甲离婚,继续与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谭**到石柱县公安局马武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双方的罪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害人黄*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彭某某、谭**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彭某某与黄*甲及彭某某与谭**的婚姻登记信息、结婚证,彭某某与谭**的结婚登记申请书,黄*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谭**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谭**的出生医学证明、马武**委员会证明、马武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被害人黄*甲的控告书,证人肖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段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被害人黄*甲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人谭*甲明知彭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案发后,彭某某、谭*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谭*甲已取得被害人黄*甲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谭*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谭*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