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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易初莲**延路店著作权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唐延路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后又以其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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