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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树**限公司与合肥林**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树**限公司与被告合**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树**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树**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财产保全费179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安徽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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