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树**限公司与被告合**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树**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树**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财产保全费179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安徽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