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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邹长江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为与被上诉人邹长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邹长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邹**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邹长江“一种食品、药材的直切式切片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邹**于2012年9月20日前赔偿邹长江经济损失28000元,逾期支付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邹长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邹**负担525元;

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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