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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信**术有限公司与徐州迪**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国信**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万**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3月签订《中国神华煤制油**公司热点生产中心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使用的防腐材料均应为上纬(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原、被告还与上纬(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购销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大量使用了非上纬(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因使用非指定材料产生的差价665937.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原告承建的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故本案应移转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转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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