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大新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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