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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