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受理费3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杨**与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李**与被告杨**、杨**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诉蔡绍*宅基地纠纷案一审民事案件用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与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北海桂**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