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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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