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主体错误,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杨某某、李**与被告杨**、杨**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与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吴**、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北海桂**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雄诉被告钟**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吴**与吴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白**与被告郑**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司孝感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