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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主体错误,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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