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钟**、被告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扣押车辆已开回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钟**、被告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