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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石**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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