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欧光明、江**、李**、佛山市南海区桐烨纸箱厂、黄*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黄*与戴和平等23人、吉首万**限公司、湖南吉首**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电讯器材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李**、李**与李**、第三人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罗**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中国银**佛山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邱**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门百**有限公司、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蒋**与王**、王**、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仲信国际**公司与中国建设**佛山市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