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黄**、欧**、江**、李**、佛山**烨纸箱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欧光明、江**、李**、佛山市南海区桐烨纸箱厂、黄*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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