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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与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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