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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叶*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叶*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0日、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两次开庭,原告赵*、被告叶*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赵*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叶*乙。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年,被告沾染赌博恶习,且不思悔改,2010年1月13日因赌博被丽水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赴澳门赌博,在外欠下巨额赌债,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坚决不愿意离婚,经法院调解,维持现状。2015年年初起,被告多次到原告家用铁锤砸门、汽车撞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及原告家人生活;原、被告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用微信、短信、语言等对原告及家庭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导致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叶*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缙云县五云街道金水湾7幢2单元801室房屋。

原告赵*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3份、出生医学证明1份、户口簿复印件2份,待证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生育儿子情况;2、结婚证1份,待证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3、被告手写债务清单1份,承诺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出入境记录1份,待证被告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事实;4、微信聊天截图若干,待证被告自己承认赌博的事实;5、照片6张,待证被告将原告手打伤的事实;6、原告工作证明1份,房产证1份,租赁合同1份,出资证明若干,待证缙云县五云街道金水湾城市花园7幢2单元804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出资情况;7、微信语音若干,待证被告威胁原告家人的事实;8、视频若干,待证被告砸原告父母家大门的事实;9、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待证被告多次到原告家里吵闹的事实,本院予以准许并调取了相关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甲答辩称:2015年正月的时候答辩人和原告商量过,给答辩人6个月的时间,处理债务,如果处理不好我们再谈离婚。关于参与赌博,答辩人现在已经不去赌博了。关于砸门的事情,因为答辩人原来住壶镇安居公园岳父家,因为欠债,房屋被人喷了油漆,答辩人感觉对岳父、岳母不好,所以决定搬到外面去住,结果第二天岳父就把门锁换掉,再不让答辩人进门,答辩人认为该房子答辩人也有份额,所以答辩人就去砸门,因为答辩人去沟通,岳父就是不让答辩人进去,事后答辩人也叫人出面道歉过。我们夫妻的感情现在这么差,主要因为安居公园房屋的事情,不然的话不会这么差,希望我们各退一步,原告可以提出要求,要答辩人怎么改正,答辩人愿意改正,答辩人希望双方能够和好。

被告叶*甲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7、8,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事实,均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其中手写债务清单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中除债务清单外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债务清单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对其中出资证明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予以采信;对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被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叶*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经参与赌博,并多次骚扰原告家人。2015年4月,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维持婚姻现状。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由他人介绍认识,但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在婚后犯有过错,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今后不再犯错,本院认为,只要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真正改正错误,双方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多为儿子考虑,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告叶*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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