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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甲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郑**。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并且被告婚前欺骗原告,被告在婚前就患有羊羔疯疾病,婚后经常发作,另外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赌博,有重男轻女心理,看不起原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结婚时陪送的被子、床单、衣服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29日生育女儿郑**,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郑**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结婚时陪送的被子、床单、衣服归原告所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孕检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有一定感情基础上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并生育了一女,双方理应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共同养育儿女,双方虽偶尔生气、吵架,但并不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原告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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