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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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