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张贺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盼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镯诉被告张*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