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庄*镯诉被告张*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聂**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