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盼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镯诉被告张*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