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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张贺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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