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盼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刘*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