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刘*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庄*镯诉被告张*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聂**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